尊敬的各位家長:
你們好,!寒假如期而至,,又恰逢春節(jié)用火、用電,、用氣量增大,火災隱患增加,,為做好寒假期間火災防范工作,,切實增強家長和孩子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,確保大家過一個安全,、愉快的寒假,,在此,桂平市消防救援大隊提示:
一,、家長請務必做好監(jiān)護工作,,教育孩子認識火災的危險性,不要玩火,,不可將火種扔在可燃物上,,不要玩弄電器設備、電源開關,、插座等,;
二、不讓小孩獨自燃放煙花爆竹,,以免發(fā)生意外,;
三、教育孩子如何在火災發(fā)生時保護自己,,熟悉掌握火場逃生的基本方法,,清楚家庭周圍環(huán)境,熟悉逃生路線,;
四,、和孩子一起認識一些消防標識、安全出口,、逃生通道等,,告知孩子哪些地方不能去,哪些東西是危險物品,,哪些東西不能玩等,;
五、與孩子一起觀看火災宣傳視頻和相關的動畫,,與孩子一起討論消防安全知識,,讓防火意識逐漸滲透到孩子腦中,加強孩子們的安全記憶,;
六,、教育孩子愛護身邊的消火栓、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,,不要在疏散通道存放影響人員逃生的障礙物和易燃可燃物品,;
七,、教育孩子發(fā)現(xiàn)火情后不得擅自撲救,應及時告知大人或撥打“119”電話報警,;
八,、如發(fā)現(xiàn)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,請及時撥打“12345”投訴舉報,。
目前正值冬季火災高發(fā)期,,希望各位家長積極配合,教育孩子不要玩火,,珍惜生命,,遠離火災。最后,,祝各位家長和同學們寒假快樂,,新春快樂,身體健康,,共同學習,共同成長,!
桂平市消防救援大隊
2022年1月21日
對小孩玩火造成火災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其家長或者監(jiān)護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
小孩玩火相關的法律責任:
由于小孩在法律層面定性是無民事責任人(8歲以下)或限制民事責任人(16歲以下),,因此主要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。依據(jù)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(guī)定,,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監(jiān)護人承擔侵權責任,。監(jiān)護人盡到監(jiān)護職責的,,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。如小朋友因用火不慎引發(fā)火災造成他人財產(chǎn)損失的,,父母作為監(jiān)護人將承擔巨額侵權賠償責任,!
小孩惹禍,家長擔責
相關案例:
案例一:2017年4月,,就讀小學三年級的學生張某放學后在永昌縣城關鎮(zhèn)某小區(qū)西側墻邊用打火機燒蜘蛛玩,,結果將該小區(qū)8號樓住戶王某堆放在此處的雜物引燃,引起火災事故,,事故造成5號樓3單元多家住戶外墻及部分室內(nèi)財物被燒壞,。張某的監(jiān)護人張某某賠償9018元,王某賠償4509元,。
案例二:2017年2月,,合川區(qū)一名4歲的小女孩朵朵(化名)獨自在家中玩耍時,不小心用打火機點燃了自己家中的窗簾,,引起火災,,火勢變大,,燒毀了隔壁兩戶鄰居陽臺上的雜物及臥室客廳的相關電器。依據(jù)相關法律條例,,朵朵父母賠償兩戶鄰居近10萬元的財產(chǎn)損失,。
案例三:2017年4月29日,譚某,、顧某二人到佛山市順德區(qū)某大道劉某平租用的房屋找其兒子劉某福玩耍,,但發(fā)現(xiàn)劉某平家的屋門關著,但沒有上鎖,,于是二人便自行打開門,,到二樓找劉某福。劉某平家準備午休,,于是讓二人離開,。但譚某亨、顧某生二人并沒有離去,,而是自行到劉某平家三樓繼續(xù)玩耍,。這兩個不到10歲的“熊孩子”出于好奇貪玩,用打火機點燃劉某平放在三樓的海綿墊,,引發(fā)了火災,,火災造成劉某平財物損失8萬多元。由于譚某亨,、顧某生在案發(fā)時均未滿10歲,,順德法院根據(jù)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判決譚某亨,、顧某生的父母分別賠償劉某平4萬多元,。(桂平消防)